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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狗放“情敌”床上 为何被判故意杀人
浏览次数:60 次发布时间:2016/8/2 11:29:09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承办法官说,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报通讯员 龙轩 本报记者 王益敏

  去年5月,43岁的贵州人杨某杀了一条狗,还把狗的头和躯干砍下,放到了他所认为的情敌的床上。

  看起来,杨某只是杀了一只狗,然而近日,温州龙湾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杨某杀了一只狗,被判故意杀人罪。

  杀了一条狗,怎么就变成故意杀人了?来听听承办法官怎么说。

  收到死亡字条和死狗

  他报了警

  事情的发生,源自一起情感纠纷。

  杨某暂住在温州龙湾,有一同居女友小陈,不过他总是怀疑,女友与男子吴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他对吴某怀恨在心。

  去年5月6日晚上,吴某远在贵州,突然接到了小陈的电话,说是杨某在他厂房宿舍的床上放了一只死狗,狗头和躯干都被砍下来了,墙上还贴了两张纸条,写着:“你跟狗一样”、“杀不(了)你,不代表一辈子杀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价”等话语。

  得知这件事后,吴某就打电话向龙湾警方报警了。

  杀狗分尸和留下死亡字条后,杨某并没有罢休。他又多次给吴某的手机发去威胁短信,每次言辞都很激烈。

  “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早晚要面对,朵(躲)了一时朵(躲)不了一世的”、“陪你玩,要你跟那个死狗一样,就算你坐在童强(铜墙)铁壁我一样杀得了你”……

  因为已经报警,吴某一直没有和杨某有正面冲突。

  到派出所“讨说法”

  自投罗网被抓

  之后的几个月时间里,杨某一直找不到吴某,他心有不甘,又想出一辙:私事公办。去年8月31日,他来到龙湾公安分局永兴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他和小陈、吴某之间的感情纠纷。

  在永兴派出所,民警接受了杨某的报警,并按程序对他核实身份。没想到这一核实,民警发现,杨某就是吴某报案的对象,当场就以涉嫌故意杀人将他抓获归案。

  接受审讯时,对于要杀狗留字条,杨某有自己的解释。

  杨某说,去年5月6日晚上9点左右,他确实到温州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找吴某,想伺机杀死他,然后自杀。可是到了吴某住处后,吴某不在,下楼的时候,自己又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把狗掐死了,还把狗头和躯干砍下,放到了吴某床上,并留下了威胁字条。

  杨某所说的事,和吴某报警内容几乎一致。

  被告辩解:只是想吓唬对方

  法院判决:已构成故意杀人

  今年5月10日,龙湾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龙湾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杨某辩解,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字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

  至于他在派出所说的想杀人后自杀,是他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认罪供述,是在一时想不开的情况下乱说的。

  不过,龙湾法院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而且杨某有前科,第一次是2008年9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第二次还是盗窃,2014年2月被处有期徒刑8个月。

  杨某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此次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龙湾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拘役5个月。

  新闻延伸

  杀狗前后的一系列行为

  是定罪的关键

  杀了一条狗,就被判故意杀人罪,有道理吗?

  承办法官说,作出这样的判决,首先是认定了杨某在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而他为达到这一犯罪目的,在夜里潜入被害人居住处所,这个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

  当然,由于仅仅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相关量刑规定,对预备犯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轻70%~80%以下,再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前科情况等,法院最后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浙江时代律师事务所陈一来表示,因为吴某不在家,杨某没有得逞,这个情节属于犯罪预备是合理的判决。

  “如果当天吴某在家,很有可能就被杨某杀死了。”陈一来认为,杀狗自然不能等同于杀人,如果杨某仅仅只是杀狗威胁,没有之后一系列发短信威胁等行为,能不能构罪还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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