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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各省就业法规指导简介
浏览次数:1005 次发布时间:2015/5/10 9:56:37来源: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

    加拿大是联邦制的国家,各省政府权力较大,根据各自的经济和就业情况均有自己的就业法规。阿尔伯塔省是加重要的能源大省,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一度缺口较大。以下谨以阿省为例,简介加拿大各省对就业的相关规定:

  阿尔伯特省就业标准法规

  阿尔伯特省关于申请到加工作许可证的规定与联邦政府规定一致,但对在阿省工作的雇员有本省自己的具体法规。阿省对外国雇员的工作标准法规与对所有加拿大本国雇员的规定是一致的。阿省的就业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 Code) 和就业标准规定(EmploymentStandaed Regulation)为在阿省就业确定了省政府的法律要求,该法由阿省的就业、移民和工业部门颁布实施。以下是该法规的基本内容摘要(详细内容可见原文)。

  最低工资

  通常最低工资为每小时8.4加元。对某些推销员的最低工资为每周336加元。对校车驾驶员、半工半读青少年(12-14岁)、某些非盈利娱乐和体育项目的兼职人员等,如果他们的工作时间每天低于2小时,按规定应领取不低于2小时的最低薪酬。

  所有其他雇员如果受雇低于3小时,都有权领取不低于3小时的最低薪酬。从工作里扣除的每顿食宿不能超过以下数额:

  每顿用餐为2.76加元,住宿费为每天3.65加元。

  薪酬支付

  雇员领取工资的时间不得超过工资发放日后10天。

  雇用关系的结束
  1. 当雇主终止对雇员的雇用时, a. 如要求提前通知时,该支付的薪酬支付时间不得超过雇员停止工作3天之后;b. 没有要求提前通知时,薪酬支付时间不得超过雇员停止工作10天之后。

  2. 如果雇员自己终止雇用 a. 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薪酬支付时间不得超过雇员停止工作3天之后;b. 在没有要求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薪酬支付时间不得超过雇员停止工作10天之后。C. 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薪酬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假设通知的有效期失效10天之后。

  关于收入和扣除的说明

  雇员应该收到关于他们每次薪酬收入和扣除部分的详细说明。雇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指示或雇员本人许可,从雇员的薪酬中扣除相关的金额。

  以下情况不得扣除雇员工资:
  (i) 工作失误,或者
  (ii) 现金,财物丢失,而当时有两人以上接触了现金或资产。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必须局限在任何一天的连续12小时内。这一规定在地球物理勘探和油井服务业可以例外。

  休息时间

  雇主至少每周必须提供一天休息日。雇员可以积攒4周的休息日,在4周内一并休息。

  雇员在连续工作5个小时后应享有半小时的休息时间(可带薪或不带薪)。

  超时工作和加班费支付

  雇员每周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必须统计出来,超过的时间必须享有超时薪酬。

  雇主对每小时超时工作的薪酬支付最少应为该雇员工资率的1.5倍。(有例外)

  加班费协定

  劳资双方可能会达成加班费协议。通过协议,雇员可以按所加班时间增加休假时间,而不是领取加班工资。

  度假和带薪假期

  雇员每年有权享受至少2周的带薪假期,受聘5年以上的雇员每年可享受3周的带薪假期。按月领取工资的雇员有权按照其当时工资的比例享受带薪假期;非按月领取工资的雇员假期可享受他们平时工资的4%的报酬,工作5年以上者可享受6%。受聘工作1年以内的雇员,在聘用期结束时,可享受他们平时工作的4%的带薪假期。

  假期工资可以在任何时候支付,但不得晚于假期开始后的下一个发薪日。雇主可根据雇员的书面要求,允许雇员每年至少一天的年假。具体年假时间由雇主决定。

  受聘于建筑业的雇员可享受他们平时工资6%的年假报酬。

  公众假期及公众假期工资

  阿尔伯特的公众假期包括:新年、阿尔伯特家庭节、耶稣受难日、维多利亚节、加拿大国庆日、劳动节、感恩节、老兵纪念日、圣诞节以及任何由雇主确定的假期。雇员受聘于雇主满30天就可享受公众假期及公众假期工资。

  结束雇佣关系

  如果受聘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雇员要结束雇佣,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受聘2年以上的雇员须提前2周通知雇主。

  雇主如果想结束雇佣,对受聘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雇员,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对受聘2年以上,4年以下的雇员须提前2周通知,对受聘4年以上,6年以下的雇员,须提前4周书面通知雇员。 对受聘6年以上,8年以下的雇员,须提前5周通知,对受聘10年以上的雇员,须提前6周通知雇员,等等。

  产假和育儿假

  阿省的就业标准法为母亲、父亲和养父、养母提供育儿假。另外,产妇可依法享受产假。这些假期对2000年12月31日后出生或被领养的孩子的父母都有效。

  资格要求

  就业法规定,雇员须连续受雇52周才有资格享受产假或育儿假,此规定适用全日制和非全时就业。

  如果怀孕职员受雇的连续时间低于52周,无权享受产假,但雇主不能因其怀孕或分娩而强行将其解聘、停职,或要求她辞职。雇主应该根据人权法要求,为因怀孕和分娩产生身体不适的员工提供关怀,而不计较她工作时间有多长。

  休假时间

  产妇可享受多达52周停薪留职假期,包括15周产假和37周的育儿假。 孩子父亲或养父、母有权享受37周留停薪职育儿假。收养18岁以下孩子的养父、母均可享受育儿假。

  如果是双职工,37周的育儿假可由男方、或女方全部享受,也可由男女双方共同分享。双方共同度假时须提前通知雇主。

  通知要求

  雇员在休育儿假时应最少提前6周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返回上班或改变上班时间时应在假期结束前4周书面通知雇主。

  如果雇员在假期结束前没有通知雇主,或没有前来上班,除非是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因素,雇主可以不再恢复该职员的工作。

  工作场所的卫生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健康和安全法(OHS Act)包含了在埃尔伯塔省所有地方保护和促进工人的卫生健康和安全的各项法律, 规定了雇主与雇员的各项责任。

  雇员的权利与责任

  雇员有权享有安全、卫生、健康的工作环境。强迫雇员做不安全的工作是违法的。雇主不可以因为雇员拒绝做危险的工作而解雇他。

  对工人的赔偿

  外国劳务工人享有和埃尔伯塔省任何其他工人一样的待遇。如果雇主属于工人赔偿法的管辖, 那么他的雇员也属于工人赔偿委员会 (WCB)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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